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的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所包括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并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勞動者另外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影響到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是什么意思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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