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判定經營損失的依據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一般以其交稅核定的經營額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較合適、根據上稅的情況判定較合理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比如平時問,效益如何,說不行,需要賠償啦,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你說經營多么好,無法認定,以稅為準合理
營運損失費怎么認定交通事故中車輛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的停運損失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按照通常的運營收入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對于通常的運營收入情況,由車輛運營人承擔舉證責任。即車輛運營人要提供證據證明車輛停運的時間內可以獲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申請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車輛登記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3、已進入訴訟階段的須提交起訴狀及反訴狀4、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留車輛需提供扣留期間證明5、車輛維修及結算清單復印件6、事故現場及車輛受損車輛的照片7、事故車輛的合法營運資格證明8、事故車輛在事故前一個年度內部分營運合同、實際營運利潤及需實際支付項目、費用數額等材料。
9、車輛登記人關于事故前一個年度實際純利潤的數額及毛收入、實際支出的簡要文字說明。
10、與事故及事故車輛相關的其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財產損失認定的依據都有哪些?具有法律效力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作為資產損失的認定證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
請問在民事訴訟中,伸請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在民事訴訟中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申請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的各項規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法律分析
如果認為鑒定本身有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也可能會會涉及到折舊的問題。所以,法律上應該是以鑒定結論為準。民事訴訟中,如果不是新的東西,實際損失和鑒定結論損失應該是一致的,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營性損失鑒定依據 ;若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會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此時,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期間申請鑒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法院不予準許。但如果當事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原審法院應當準許而未予準許,且未經鑒定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說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