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安全生產責任險是用于事故搶險救援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應急處置方面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工傷保險是針對員工個人的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安全生產事故影響的對象不僅有人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還有財產什么的,事故援援是需要花錢的,比如需要事故專家現場指導救援、檢測、購置搶險救援物資、環境污染處置、周邊環境(其他單位、居民等)影響的處置等,這些工傷保險都無法做到,
拓展資料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并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與工傷保險有什么區別嗎?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我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對于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兩大險種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初步探索發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國內最初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體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發展速度較快,發展程度也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規定為強制投保保險,而后雖然隨著《建筑法》重新修訂被取消強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動影響,目前依舊占據我國安全生產保險市場較大業務份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則是繼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后,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發展的全新險種,在保障范圍、保障功能與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較前兩者進一步優化完善,受到國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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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提出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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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法》中的鼓勵投保,升級為“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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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專門為保險機構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制定包括基本原則、服務內容與形式、服務流程、服務保障、服務評估與改進等事項的規范指導。
綜合近年來國家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重視與推動,參考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立法推廣經驗,新《安全生產法》修訂送審后,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將迎來巨大的市場發展機遇。
一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內容
相較于2014版《安全生產法》,新法修訂送審內容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內容修訂為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
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保險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產法》相關內容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而2014版《安全生產法》則增加“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內容,直至新版修訂《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提出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時,針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投保責任,新版修訂內容還單獨增加一條處罰內容,保證相關經營主體切實履行投保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此外,新版修訂內容還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體主要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最高決策權和指揮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將安全生產責任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風險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有效分散、轉移、防范與應對相應安全生產責任風險。
二
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的思考建議
推動立法建設,是目前國內多個政策性工程險種發展的普遍市場呼聲,但目前只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著較好的政策進展,參考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在國內的立法推動經歷,可以預見,一旦立法通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的投保應用將會快速擴展,險種的配套保險服務、險種功能、市場運作等也將獲得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
與此同時,借鑒發達國家工程險種的初期推廣應用,可以看到險種的強制推行辦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項,以歐美國家為例,其實行的政府、銀行、市場三重強制推行辦法,能夠更全面、系統的保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相關工程險種的有效投保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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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層面,立法規定保證了相關安全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擁有保險保障,即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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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層面,針對工程項目的貸款條件即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相關工程險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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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層面,通過建立保險公司參與的多元化主體市場準入篩選機制,令相關經營主體能否取得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或保險產品浮動費率的高低,成為影響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進而優勝劣汰,實現市場良性循環。
通過以上三個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保證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險種的有效市場推廣應用。這種多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是值得我國學習與借鑒的。
推動立法建設,是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隨著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內容進入送審階段,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立法建設進程也更進一步,為更大市場范圍內的快速推廣應用創造機遇可能。同時,參考發達國家市場經驗,立法建設之外,包括銀行、市場等多層次的強制推行機制也能夠保證險種的快速市場推廣應用,是我國安全生產責任險未來市場發展的方向之一。
安責險與其它保險有什么區別一、安責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存在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
安責險是責任保險。保險標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是被保險人對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將保險賠償金給予企業。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公司直接將意外傷害保險金給付給從業人員。
意外傷害保險是從業人員的福利,并不能轉嫁企業的風險,即從業人員從保險公司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給付后,仍然有權利向企業索取賠償金。
2、投保清單不同。
安責險項目中,企業不需向保險公司提供從業人員清單,減輕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了企業繁瑣的投保及保險變更工作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杜絕了因從業人員未在投保清單列明,保險公司拒賠的可能性。
但目前保險市場上的意外傷害保險基本都需要企業提供人員清單。若出險時從業人員未在投保清單列明,從業人員將無法獲得賠償金。特別是對于企業新入職的從業人員,若企業未及時向保險公司作出更改,這部分從業人員發生意外傷害,將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
二、安責險與工傷保險存在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
統保示范項目是商業保險,保障范圍、保障額度可自由選擇,保費收取靈活。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由政府管理,具有一定強制性,保障范圍、保障額度、費率基本固定。
2、保障范圍不同。
安責險的保障范圍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和第三者的死亡、殘疾,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時可選擇投保附加雇主責任保險和附加公眾責任保險以及其他險種,以充分轉嫁企業的風險。
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發生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造成從業人員人身損害,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情形。即工傷保險承保的是從業人員的壽命、身體,且并不承保第三者。工傷保險的死亡、殘疾賠償金標準較低,不足以滿足企業風險轉嫁的需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安責險的作用有哪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后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安責險與其它商業保險最大的區別在于保險的性質和保障范圍不同。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也與商業保險不一樣。
溫馨提示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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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到底應該購買工傷險、意外險還是雇主責任險?很高興回答您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問題。
根據您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問題,結合筆者工作實際,為您簡要分析工傷險、意外險、雇主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并提出建議,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
第一部分:分析工傷險、意外險、雇主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一、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的作用。主要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2.工傷保險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3.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一般與企業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均需繳納工傷保險。實際操作過程中,比如:已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應與企業簽訂勞務協議,可單獨為其繳納工傷險。
4.工傷保險需要進行認定,認定通過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二、意外傷害險。
1.意外險概念。從字面意可知,當發生意外事故,促發保險有關條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
2.意外險的誤區。簡單來講,意外險不能夠保所有意外事故。主要根據您所購買的險種,對應所保的范圍。不同險種,保險金額不同,所保的范圍也不同。
3.意外險的受益人。意外險的收益人是購買保險本人。
三、雇主險。
1.雇主險。簡單來講,就是企業作為雇主,為雇員購買保險。
2.雇主險的誤區。同意外險,主要根據您所購買的險種,對應所保的范圍。不同險種,保險金額不同,所保的范圍也不同。
3.雇主險的受益人。雇主險的受益人是雇主,而不是員工。
接下來,用一張圖,來簡單做一個對比:
第二部分:給建議
無論您是已退休亦或是未退休員工,首先推薦要求企業為您繳納工傷保險,因為工傷保險對企業和員工均有益無害;其次是意外傷害險,保險的受益人事您本人。最后是雇主險,因為保險的受益人是雇主,有可能您受傷后拿不到相應的保險金。
總之,安全第一, 健康 是福,還是不要受傷為好。
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我國安全生產保險制度始自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對于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兩大險種的初步 探索 發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國內最初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體系。 發展至今,國內安全生產管理領域已建立起包括工傷保險、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險種在內的安全生產險種體系;發揮著 社會 保險統籌與商業保險補充的重要保險保障作用。
1.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是通過 社會 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 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 社會 保障制度。
2.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簡稱“建工意外險”, 是指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建設施工區域內施工、檢查工作等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范圍內負責支出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賠付的安全生產保險。
建工意外險是我國安全生產保險領域誕生較早的商業險種。在工傷保險制度推廣應用前,建工意外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障領域承擔著重要的保險保障任務,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將其規定為強制性投保險種。
3.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 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的最大功能即是轉移企業雇主的事故賠償責任風險,同時對員工發揮保險保障作用。
4.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 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安責險是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動的全新安全生產險種,集合了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優勢特點,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顯著,如安責險覆蓋建設生產全過程的安全風險管理類服務,以及其實行“無過失”原則,對一般商業險種規定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和“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免責條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責險能夠代替建企或實際承建人負責相應補償賠償,發揮分散用人風險作用。
從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再到目前的安全生產責任險,國內安全生產保險產品日益豐富,安全生產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時也越發考驗著投保人對于不同險種的認知了解。實務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關專業保險知識,難以區別不同險種的保障特點,經常出現保險競合與重復投保情形,導致不必要的法務糾紛。
一、不同安全生產險種的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分析
不同安全生產險種間的保險競合與重復保險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工傷保險與各商業險種
從性質上來說,工傷保險屬于帶有福利性質的強制性 社會 保險,是 社會 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由政府的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門( 社會 保險機構)管理。
工傷保險的特點包括:不具有商業屬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雖然包括“保障員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但工傷保險基金并非任何有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 。同時,由于工傷保險保障屬于基礎性的 社會 保險保障,保障范圍與保險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現了商業保險補充。因此, 工傷保險與各商業險種之間并不存在重復保險情形,是一種不可代替、相互補充的關系。
2.建工意外險與安全責任險
在國內商業安全生產險種中,建工意外險屬于人身保險業務,雇主責任險與安責險則屬于財險項下的責任險業務,因此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安責險之間的競合重復問題。
依據《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從保險標的來看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員工)的身體(傷殘、傷亡保險賠償),而雇主責任險或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標的則是被保險人(企業雇主)應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兩者保險標的不同。
從保險性質來看
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與安責險同屬商業安全生產險種,但雇主責任險與安責險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單位風險,建工意外險雖然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制度發展初期也發揮分散用人單位風險,包括法務判例中也認可其分擔用人單位賠償責任的作用,但隨著雇主責任險、安責險的出現,專業的安全責任險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 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建工意外險,更多被認為是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性待遇。
因此, 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安責險之間不存在重復保險情形。
3.雇主責任險與安責險
雇主責任險是國內安全生產保險領域誕生較早的責任險種,安責險是近年來在其基礎上優化發展的全新責任險種,兩者在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競合與重復,如上文提及的保險標的,雇主責任險與安責險的保險標的同為企業雇主或用人單位的事故賠償責任。
因此, 一旦企業同時投保雇主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將可能構成重復保險情形。在這種情形下,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 同一安全生產險種的重復保險情形
用人單位通過多個保險人同時投保同一安全生產險種,一旦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將構成重復保險情形。 如上文所述,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當然也有例外,作為各類商業安全生產保險中唯一的人身傷害保險,建工意外險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構成重復保險,保險受益人可以同時獲得多份保險賠償。
建工意外險,主要針對建筑人員因意外風險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的相應“ 醫療費用補償” 或“ 傷殘死亡賠償金給付” ,以商業保險形式為建筑人員提供意外風險保障。 從這里來看,建工意外險同時具有補償型保險特點與給付型保險特點。
1.對于醫療費用補償
補償型保險賠償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依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即便出現重復保險情形,被保險人最終獲得的賠償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損失費用。 因此,實務中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為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先決條件,復印件或其他收費憑證均不被受理。
2.對于傷殘死亡賠償
建工意外險保障項下的傷殘賠償與死亡賠償屬于人身保險業務范疇,具有給付型特點,不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因此,建工意外險的投保即便出現重復保險情形,保險受益人也可獲得多份保險合同的累積賠付。
工傷保險是社保,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團體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是商業保險,其中團意險可以理解為員工福利,雇主責任險可以有效規避企業主風險!
工傷保險是 社會 保險的一種,給員工交了社保就自動包含了工傷保險,不用再單獨購買。
而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企業如果人數較多,通常20人以上,可以選擇定制團體意外,費率一般也會比單獨購買意外險優惠。團體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最本質的區別:
雇主責任險:投保目的是為了規避企業承擔的員工工傷賠償風險,被保險人是企業。
團體意外險:是企業提供給員工的工資以外的福利。被保險人是員工,受益人是員工及其親屬。
雇主責任險企業有更多的主動權,保障項目可選擇性也比較多,不僅可以給員工更好保障,也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負。
工傷合同工是必須買的。
意外和雇主責任是可買。
如果是臨時工,員工流動性大推薦購買雇主責任,變更員工簡單,保單是跟著雇傭者走的。
團體意外一般是作為合同工的額外福利購買。
企業到底應該購買工傷險、意外險還是雇主責任險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
企業應該應該買工傷險、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要看自身企業和員工工作性質,而不是盲目的購買一堆保險,最后勞民傷財不說,還起不到作用。
先來看看工傷險、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的區別:
1)工傷險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工傷險是納進社保里的,在員工發生工傷時,只要單位又給員工交社保,并且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造成的,就能申請工傷;
哪些員工需要購買工傷保險:所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
2)意外險
意外險是企業另外給員工購買的意外險,與工傷險不沖突。即使不在工作時間、不是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也不影響賠付,且賠付流程簡單、賠付幾率較大;
哪些員工需要購買意外險:從事危險性較高的職位或是戶外工作,退休返聘人員和不肯買社保的人員。
3)雇主責任險
簡單地說,雇主責任險是以雇主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大抵相同,兩者選一即可。
綜上所述,企業應根據自身的企業性質來選擇性的購買相關保險,工傷保險這是沒得說的,因為納入社保項目。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職工、或是戶外工作,退休返聘人員和不肯買社保的人員,企業都可以給他們買一份意外險。至于雇主責任險,與工傷險相似,可買可不買。
工傷屬于社保范疇,給員工繳了社保自然就有工傷;
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屬于商業保險,一般額外投保。
雇主責任險提供的保障范圍一般是上班時間;
團體意外險可以保障24小時;
安全生產責任險和工傷保險同時理賠嗎安全生產責任險與工份保險是兩個不同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概念。安全生產責任險是單位與上級主管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安全責任險與工傷險優缺點 的責任險。而工傷保險是針對職工個人的保險。所以兩種保險不能同時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