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一、工地安全事故 賠償標準 是什么?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 工傷 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地安全事故處理程序是什么?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 行政處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綜上所述,工地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經過認定構成工傷的,工地要支付賠償,標準按照當地工人的平均月工資的48到60倍執行。在賠償之前,工人還得經過 工傷認定 及鑒定,這樣明確工傷等級后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事故導致工人死亡的,家屬還能拿到 喪葬費 及 死亡賠償金 等。
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數額是多少?怎么計算?生產安全事故 死亡賠償金 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數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領取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另外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萬元。
開車撞死一橫穿馬路的76歲老人,家屬要求一次性賠償52萬元,迫于我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簽下了協議,七十多歲老人撞死賠償標準應當根據實際造成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后果來進行賠償處理,一般情況下需要賠償幾萬至幾十萬左右,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云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落實煤礦企業安全事故家屬索要賠償 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獲得賠償,防止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的各類企業。
本規定所稱事故傷亡人員,是指與煤礦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因煤礦安全事故造成傷亡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煤礦安全事故后,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權按照本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第四條 在本省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實施安全監察。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負責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勞動保障、監察、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煤礦企業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發生煤礦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根據事故傷亡人員受到損害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傷亡人員受到損害的程度,按照工傷保險規定分為因工致殘的十個傷殘等級和因工死亡。第六條 煤礦企業對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金分為傷殘賠償金和工亡賠償金。
一次性傷殘賠償金標準為:以煤礦安全事故發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9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7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5倍,七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
一次性工亡賠償金標準為:煤礦安全事故發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1倍。第七條 傷殘賠償金在事故確認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后15日內,由煤礦企業一次性支付。
工亡賠償金在事故確認后15日內,由煤礦企業一次性支付。
事故傷亡人員在煤礦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在事故確認后30日內,煤礦企業應當預付50%的工亡賠償金;事故傷亡人員被證實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證實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內,煤礦企業應當支付另外50%的工亡賠償金。第八條 煤礦企業不按照本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法強制執行。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從事煤炭開采活動,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