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不屬于
“下班途中病發身亡并不屬于工傷,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我國法律上對于發病身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的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病,并在24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在下班路上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首先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直接認定為工傷。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屬于工傷的幾種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加班后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猝死)的,不符合第一項情形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不符合第二項情形種的“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及受到事故傷害”;
不符合第三項“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
不符合第四項“患職業病”;
不符合第五項“因公外出、工作原因收到上海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不符合第六項“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因為是本人突發疾病猝死。
所以可以肯定,下班途中猝死,很難直接認定為工傷。
其次,是否能爭取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也就意味著,本來不屬于工傷,只是法律擴大了保護范圍,將其視為和工傷一樣。
這一點要注意,對比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三工的場所規定,強調“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強調的是“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的工作場所”和第十五條的“工作崗位”有什么區別呢?
按照最高院在其再審案件((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中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
上下班路上突發疾病算工傷嗎工人上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如果突發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的是非工職業原因疾病死亡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的不算工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他情形。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法律依據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的原則,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對視同工傷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宜再作擴大解釋。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