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則全額賠償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我國法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造成公司損失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一)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損失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3、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判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律分析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在企業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勞動法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一)公司確實存在損失。(二)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三)損害與員工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四)員工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公司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才負賠償責任。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公司的合法主張。從員工的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員工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員工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的規定。至于賠償方法公司與員工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員工公司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