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管轄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法典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么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由原告對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如何舉證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舉證責任有分案件討論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受害人主張侵權賠償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由原告承擔舉證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責任,但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等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民訴法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規定是什么侵權行為地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規定如下:
1、侵權行為地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歸誰??侵權糾紛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舉證責任一般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由原告承擔對證據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但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
3.原告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中的侵權條列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頒布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的若干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下列侵權訴訟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 ,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就八種類型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進行了初步規定,明確了該八種訴訟中應當舉證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