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如果30年前在生產隊受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的工傷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當時受到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了補償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現在則不能繼續進行補償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應該依據當時繳納的工傷保險進行補償即可。如果現在由于工傷生活發生困難,可以到村委會申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供參考。
十幾年前的工傷現在還賠償嗎【法律分析】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不能。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概念:是指職工因工死亡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的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山東、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規定,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3、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前的工傷現在能要賠償嗎?除非企業同意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否則話是不行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的。因為工傷認定時效是1年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超過就算自己主動放棄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三十年前工傷,現在要退休能否有補助金?沒有吧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就是當時然后幾個月之內半個月至半年之內然后將你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的那個就是工商的,住院證明,那一生醫生診斷呢,等等的,到那個,就是你的單位人事科然后人事科,送到,就是,那個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他得上,上級部門,然后進行審批,工會什么的,所以就是當時如果是報銷的話,然后如果對你的身體沒有什么就是重大影響的話,補助就是一次性的如果是有影響的話,可能會給你一些補助。
20年前的工傷能得到賠償嗎1.需要確定當初是否申請了 工傷認定 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并拿到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之規定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果當時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么就超出了一年的最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認定申請,也無法通過 工傷 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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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三十年前工傷現在有賠償金嗎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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