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n和1都是指的從離職月往前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并不是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中應減掉差旅補貼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其余每月的話補交通補貼獎金等都應包含在內。
所謂的n+1倍賠償,工資是合同上寫的基本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為什么?N+1倍賠償既不是基本工資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也不是實發工資。按照法律規定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簡單來說就是辭職前十二個月實發工資和各種獎金補貼總和,然后除以12。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補償金屬于應得工資,應該按照稅前發放。
1、經濟補償金
“N+1”里面有兩個名詞,一是字母“N”,代表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有很大差異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二是“+1”,一般是指代通知金。這兩個名字標準不同,補償金是應得工資,主要包括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和工資總額(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等都包含在內);代通知金是離職前一個月所拿到的工資。基本工資和實發工資都是確定值,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平均值,基本不可能一樣。
2、稅前工資
目前我們國家個稅標準是月收入5000以上,很多收入高的人到手工資都是稅后。可是經濟補償金不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要扣除個稅,但是補償金屬于應得工資。在正常情況下,應得工資都是指稅前,從這個角度來說,補償金要大于基本工資和實發工資。假如我們有權利拿到補償,可以提前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計算,看看所發金額與實際應得金額是否存在差異。
3、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兩個概念,前者是指雙方都沒有違反勞動合同,工作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合作關系,給到的補償。后者是用人單位違反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了勞動合同,比如沒有幫忙繳納社保、沒有讓員工享受社保權益、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等。一般我們說的“N+1”是指經濟補償,千萬不要混淆概念。
經濟賠償金有n+1概念,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觀點: 沒有經濟賠償金這個詞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有的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n指應發工資,1指代通知金。1、經濟補償金的獲取條件有3種。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時,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即勞動者被經濟性裁員的,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即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的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崗或者培訓不能勝任的;當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雙方就合同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n、n+1、2n均指應發(應得)工資。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41條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經濟性裁員的,獲得是經濟補償金n。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獲得是經濟補償金n,外加1個月代通知金。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8條,獲得是賠償金2n。
所謂應得(應發)工資,就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工資,有基本工資、獎金等,是不扣五險一金的,是稅前工資,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月份計算)。
代通知金是以上個月的應得工資為標準。
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的。記住,是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指的是稅前、扣除社保前的個人應發工資。
如果你時間到手的就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那么經濟補償金也是按照這個標準計算的。如果你的基本工資是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工作期間還有績效工資,那么你的補償金就要比這個最低工資標準高。
辭退賠償n+1是平均工資還是底薪1是指用人單位按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的。違約辭退經濟補償金里面的N+1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N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是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應發工資計算的。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企業為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了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員工在組織中可以定期拿到、數額固定的勞動報酬。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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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賠償n+1,1是底薪還是平均工資謝邀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 n+1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的1是法律法規所指的代通知金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標準是上月工資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不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n加1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 ,也不是基本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在施法實踐中,上月工資有可能過高或過低,所以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一般標準時,地方的司法意見支持采用平均工資,具體你要咨詢本地勞動部門的意見。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