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不含)形成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權受償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相應的,而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含)形成的職工債權則劣后于擔保權受償,劣后的范圍限定于特定擔保財產的價值。《企業破產法》在附則部分的第132條規定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第113條規定了職工債權的優先清償順位,第109條規定了擔保權的優先受償,《企業破產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并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法院執行以抵押銀行貸款優先權還是農民工的工資優先如果是破產清償,根據我國法律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的規定,民工工資優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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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后抵押權是否優先受償破產后抵押權仍在普通債權內優先受償。法律依據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抵押權是否優先一、正面回答
是優先受償。根據規定,破產程序中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分析詳情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破產工人工資和抵押權誰優先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
三、破產清算的規則有哪些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6、清理債權、債務,處置公司資產;
8、處理職工問題,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編制清算報告;
9、辦理銀行銷戶手續,申請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