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侵犯相鄰權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有下列后果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1、當侵犯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的是通行相鄰關系,那應該排除障礙,提供通行方便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2、當侵犯的是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和用水方面的,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行政行為違法相鄰權,如何向法院訴訟撒消?首先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書面提出)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如果行政機關不改變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當然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的行為違法。
相鄰權可以行政訴訟嗎可以行政訴訟。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了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鄰權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有了利害關系,即具有了原告資格,這種情況下相鄰權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相鄰權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以相鄰權所作出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是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的。根據行政機關侵犯相鄰權 我國《 行政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 行政處罰不服 的提起的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和 行政強制執行 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