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農村占地補償新標準
隨著城鎮化步伐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的加快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對農村地區的征地是越來越多了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那么對農村土地補償標準的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征收了農村居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就需要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但是,在這三種情況下,征收的土地得不到補償。
農村征地補貼標準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占地得不到賠償的情況
這三種情況得不到補貼:
1、搶種搶栽無法得到補償款。根據相關規定,征地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附著物和青苗、建(構),一律得不到補償。
2、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無法的到補償。我國是農業大國,耕地數量和質量是至關重要的!保護耕地,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關系到我國整體生態環境。對于違法建筑,未經村集體同意私自建設的房屋無法得到征地補償。
3、在征地補償期間臨時搭建的房屋得不到補償。同搶種搶栽一樣,在被告知征地后,在征地上臨時搭建的建筑,一律得不到補償。
請問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多少?(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耕地被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法律依據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耕地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 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