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被告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某汽車租賃公司
案情:
2005年7月12日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潘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委托租賃代理合同書》,委托方為潘某,代理人為某汽車租賃公司,承租人為依照汽車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的約定,合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單位或個人。合同簽訂當日,潘某與汽車租賃公司辦理了汽車租賃代理交接手續(xù),載明車型為帕薩特轎車,牌號為AE3545,代理期限一年,租金標準為每月6500元。圖表說明車輛正常完好,齊全有效。
7月14日,租賃公司向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公司為該車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由潘某將保險費3110.02元支付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接車后安裝了GPS,安裝費用2760元,并將車送修,更換了B5壓縮機、干燥瓶、膨脹閥、喇叭、發(fā)動機皮帶等配件,維修費用共計2880元。潘某將車交給租賃公司一個月期限屆滿后,租賃公司扣除維修費用2880元、GPS安裝費用2760元,付給潘某租金860元。
同年8月17日,租賃公司與楊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交給楊某AE3545號帕薩特轎車及潘某的機動車行駛證。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登記及交接表載明,每日限駛里程260公里,每日租金400元,租賃期限4天。8月21日,楊某駕駛該車行駛在某高速公路33公里+500米處車頭冒煙著火。據(jù)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詢問,認定起火點位于右前輪正上部引擎蓋內(nèi)發(fā)動機,結(jié)論為火災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災原因認定書載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
判決:
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潘某損失153000元。案件訴訟費用5941元,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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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的解釋》
2、《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部分的條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zhuǎn)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quán)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quán)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后的狀態(tài)。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汽車租賃合同起訴訴狀1、題目為民事起訴狀。2、原告與被告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的姓名、住所、單位、證件號碼、聯(lián)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如果雙方為法人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需要提交對方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加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檔案公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職務等信息。3、訴訟請求,將己方的訴訟請求,逐項的列明,清晰的寫在訴狀之中4、事實及理由,將案件糾紛的發(fā)生時間、簡要的事件經(jīng)過,以及己方主張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寫明與本條款之中。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無論是動產(chǎn)還是不動產(chǎn)均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章或14章的規(guī)定,13章為租賃合同,14章為融資租賃合同,具體適用于哪一章節(jié),需要確定合同的性質(zhì)究竟是租賃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可以分別參照合同法212條和237條對于上述兩種合同的定義予以確定5、證據(jù)及證據(jù)來源,將己方的證據(jù)及證據(jù)來源清晰的寫明與本項之中。6、起訴人簽名,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的日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車輛租賃合同法律糾紛動產(chǎn)租賃合同在實際租賃支付押金后生效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如果非承租人的原因延遲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則應在交付租賃物后履行開始計算租賃時間。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你的情況是合同沒有生效和履行,所以與你無關,不過如果對方起訴,你存在舉證困難的責任。不過,目前交通主干道的攝像是多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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