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是退一賠一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的。“定金法則”規定是“雙倍返還”已付定金。含義是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除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了對方還你曾經給他的錢,還要外加他違約該賠付的等量的定金。可以理解為“退一賠一”。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據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我國定金罰則,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但要看定金是否超出超出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還要視具體情況而言。如果超出了則超出部分無效,不能雙倍賠償。如果沒超出百分之二十,則對方返還雙倍。“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算是一種合同中的損害賠償。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什么情況會出現定金雙倍返還?主張返還雙倍定金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需要滿足以下5個要件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謂定金合同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是指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系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的從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定金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定金合同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且不能超過法定限額。《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2.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只有在滿足了上述四個條件后,才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3.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里所說的違約行為是指根本違約行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4.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在職場上的時候,難免是會發生很多事情的,而且工作中有時候會因為一些原因,公司就會想要辭退或者處罰員工。以下看看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及相關資料。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1
要求單位付雙倍賠償金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2
一、不簽勞動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
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并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簽訂兩次后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結合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具體的情況有不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三種。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了,要是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三種情況之一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3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么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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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雙倍賠償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就是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雙倍賠償一般是在購買物有問題,以下分享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一起來看看。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2
雙倍賠償金的適用條件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
1、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和經營者。
所謂消費者, 按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消費者是與制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依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我國《消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可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為了交易,而是為了利用,至于消費者購買后是自用還是用于其他目的,則在所不問。這是理解“消費者”概念的關鍵。而經營者則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其特征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
對于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實踐中爭議頗多。筆者以為,消費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體現著消費者對一定經濟利益的追求。對于知假買假者,只要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專門用來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費者。至于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則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在法律調整之中。
2、發生在消費領域。
由于《消法》只是調整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系,所以懲罰性賠償金只能在消費領域中適用。即一方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另一方則為對方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在這種過程中形成一種消費合同關系。可以說沒有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3、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核心要件。所謂“欺詐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見《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
這個解釋可作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準。如經營者提供的是假貨、冒牌貨、偽劣產品、欺騙性服務等坑害消費者的行為都屬于欺詐行為。須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條只是要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但并未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即使未受損失也可主張雙倍索賠。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3
哪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呢?
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我國民法將民事侵權賠償金分為:約定金,法定損害賠償金兩種。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又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而生活中的我們,大都只知曉 “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既損害多少賠償多少,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是按照損失的實際大小,而是實際損失的雙倍、多倍賠償。
法律上所說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的行為。根據這樣的描述,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此外,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 或服務時 ,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 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 也 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上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什么情況下賠償雙倍違約金政治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的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什么情況雙倍賠償定金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