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擅自上小區樓頂發生意外,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頂層的誘惑”想必大家都了解,無論大人小孩兒,都喜歡跑到樓房的最頂層玩耍,姑且不說樓頂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頂樓住戶的問題,就安全角度來看,就是一個很沉重的話題。
案 情 簡 介
2020年入秋的某日,小黃獨自一人在家,閑來無事,便來到了自家樓的頂層鍛煉身體,不慎發生意外墜樓傷亡。民警出警后,排除了自殺的可能,將現場處置妥當,但是其家屬仍不依不饒,非要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沒有法務,處理這起事故也沒有經驗,于是,在同行的介紹下,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物業團隊。
2020年10月,元甲律師接待物業公司的咨詢,物業經理將整個事件的始末和律師進行描述:其在外地的物業管理項目發生了業主在樓頂不慎墜亡的事件,業主現將物業公司和房屋修建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物業該如何處理?是否要承擔責任?
據物業公司說,小區頂層是平臺式的,無遮擋、無建筑設備,有部分住戶擅自打開通往頂樓的大門上去鍛煉或晾曬被褥,物業發現后多次勸阻,但業主只是當時離開。發生意外的業主家住頂層,從頂層到樓頂有個半層樓梯和大門,通過大門可以到達樓頂平臺。平常大門是鎖著的,但是鎖總是被弄壞,發現后會更換。事發時,據家屬說小黃是上樓頂轉轉,鍛煉一下身體。
元甲律師聽完物業公司的描述后,對事件有了初步的了解,根據現在知道的情況向物業公司進行了解答:
首先,對于業主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監督管理職責,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承擔責任。主要體現在,物業公司是否對業主的行為進行過制止,是否設置過警示標志,是否對于通往樓頂的大門進行過管理等。
其次,對于樓頂的設計是否達到國家標準,如:是否有外圍護欄,高度和質量是否存在缺陷等;
再次,發生事故的業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業主是否對其在樓頂鍛煉身體的行為具有潛在危險能否可辨別和判斷。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有智力缺陷、精神疾病等,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等。
綜上,如果物業公司可以舉證說明已經盡到監督管理職責,便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