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聽取陳述、申辯意見,行政拘留決定被二審撤銷 ——安徽王某某行政處罰糾紛案紀實
案件簡介
安徽某縣某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多年,轉為國有土地后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被征地農民仍未獲得征收補償款,一直不同意用地單位進行土地平整。
其中一位被征地農民王先生,在用地單位的某次土地平整過程中,組織其他幾個農戶,用其自有的工程車封堵了出行道路,阻止渣土車往外運土。用地單位報警后,縣公安局以“擾亂單位秩序,且有教唆他人違法情節”為由,最終決定從重對王先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王先生不服該行政拘留決定,委托了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儲彪律師團隊代理其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辦案紀實
行政復議階段,新邦律師雖代理王先生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但行政復議機關市公安局采用的是書面審理,且申請行政復議之時,還無法看到縣公安局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以致代理律師的意見難以完整表達,不出意外的被決定駁回,儲彪律師于是又代理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本案訴訟階段,一審是該縣人民法院審理,雖代理律師堅定認為被征地農民在未獲得土地補償款之前,有權拒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使用土地,并以此為核心觀點,以程序違法為補充,充分發表了代理意見。
但法院最終并未采納律師意見,認為案涉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全面重新審理了本案,最終雖未采納儲彪律師關于王先生“有權阻止”的核心意見,但采納了關于程序方面的代理意見,認為“縣公安局履行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時,王某某明確要求陳述和申辯,縣公安局并沒有對陳述、申辯情況制作筆錄,其辯稱王某某未提出具體的陳述、申辯理由,但告知筆錄也沒有關于詢問、聽取王某某陳述、申辯事實理由情況的記錄,沒有證據證明縣公安局對王某某的陳述、申辯要求進行了依法處理,
在告知權利的當日即作出、送達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執行拘留,不符合程序正當的原則。”最終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
律師看法
雖然本案中,兩級人民法院均未正面認定被征地農民在補充糾紛未解決前,可以拒絕土地被使用的權利,但這一權利的正當性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還曾通過案例、裁判要旨的方式對這一權利做了明確。
當然,這一權利的行使就像是正當防衛權,也會伴隨著法律風險。
新邦律師認為,如何讓這類法定權利可以放心行使,應該是我國法律理論與實務方面需要努力的一個方向。
實際上,本案經辦律師認為,二審的代理意見實際上已經說服了承辦法官,以程序違法撤銷處罰決定,其實是一個妥協的結果。
行政處罰程序中,陳述、申辯權也是相對人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未保障陳述申辯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也應當予以撤銷。
案例來源: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單位——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以上為新邦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