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 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 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和其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他補助費用。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應按“ 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的 個稅 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從以下幾個方面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 法規 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 住房公積金 、 醫療保險 費、基本 養老保險 費、 失業保險 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 社會保險 費和住房公積金)÷ 工齡 -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于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復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免稅所得怎么計算首先計算出應納稅額部分: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3倍=應納稅額部分即:600000-181305=418695。然后根據應納稅額、工作年限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套用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單年經濟補償金個人應繳納的個稅:(應納稅額/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免征額50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法律分析
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居民個人所得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他扣除后的余額)
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滿足“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條件的情形下,是要繳納個稅的,計稅方法是納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綜合所得稅率計算個稅。
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
2、解除勞動合同的上一個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
(1)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沈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為38553元,3倍的數額為115659元。
(2)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后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4)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5)計算應納稅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乘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以上就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稅的計算內容。實踐中,并不是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點是各位需要注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的個稅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 一次性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的 個稅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要根據具體數額確定是否要交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 個人所得稅法 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個人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 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 工資 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 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稅 繳納標準: 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居民個人所得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 法規 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問題首先就是你要看看自己是不是達到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了繳納的人稅的標準,只有大于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才需要繳納個人稅,不滿足這個條件是不需要繳費的。大家要注意這個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怎么算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稅計算方法是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的工作年限數;得出的商數作為月工資和薪金收入按照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怎么算個稅?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也是需要交個稅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法律分析
按照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單位在合同生效的固定期限內如果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認定員工無過錯之后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該筆費用還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的方式繳納個稅,可也將補償金額過大的根據工作年限進行平均,也就是平均每月繳納個稅的情況也是合理的。有關規定中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超過三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單位按政策規定一次性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躉交社保費而實際繳納到稅務機關、勞動社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并不是單位平時按月為員工正常繳納的三費一金。適用稅率是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稅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計稅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當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17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