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分為十個等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其中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分為十個等級,其中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職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或者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仍然存在殘疾、有可能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說來,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其中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一至四級根據傷殘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有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有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經勞動部門鑒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中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傷殘等級總共可分為十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其中一級是最重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勞動障礙程度等來判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具體可分為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以上就是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程度幾級法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傷殘等級一共分十級,一級最重。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傷殘程度,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傷殘到十級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是怎樣的工傷鑒定標準是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所依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規定,在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我國對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所依據的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傷殘級別法律分析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傷殘等級鑒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性質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經過工傷認定后才能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是指人身損害賠償進行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司法鑒定,即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與傷殘等級鑒定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鑒定是傷殘等級鑒定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能力鑒定范圍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傷殘等級鑒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鑒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06年,國家發布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這是新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傷償付標準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致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對應的工傷傷殘級別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