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一、 勞動合同 解除經濟補償協議書范本怎么寫 根據雙方協商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的費用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今收到用人單位 元補償金,雙方 勞動關系 解除。協議書要明確約定 經濟補償金 的數額,以及各種補貼等勞動者的應得補償,如果不便列舉的,籠統寫明“一次性支付 元”,最后一定要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證明此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解除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乙方 身份證 號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 , 年 月 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 一職;于 年 月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 工齡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 解除勞動合同 ,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 訴訟 。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 工資 及 加班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 乙方: (指印) 年 月 日 二、范本二 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甲、乙雙方就 年 月 日時,所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增訂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 元整。 該補充協議具保密性質,乙方同意不對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維護甲方利益。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即使 合同到期 ,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如果只是單方面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就需要支付對方經濟補償金,這時候需要寫一個證明,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補償協議范本是怎么樣的?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補償協議范本是怎么樣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的?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乙方 身份證 號: 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 年 月 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 一職;于 年 月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關系 ,就甲方按照乙方 工齡 支付乙方 經濟補償金 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 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 訴訟 。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 工資 及 加班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指印)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 解除合同 。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 違約金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如果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是一定要給勞動者經濟賠償,在賠償事情商訂好之后,雙方就賠償的事實必須要寫一份賠償協議,這不僅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可以保護人單位的利益,雙方就這份協議之后永久性的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辭退員工,員工怎么向公司寫經濟補償申請書?對于任何一家公司來說,無論是勞動合同到期,還是公司辭退員工,都應該給予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否則離職員工有權利向公司索要這筆錢。畢竟過錯方不是員工,而是公司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的原因,所以不要害怕得罪公司,而是拿到我們應有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的一切。
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建議想要與大家分享:
一、了解相關法律常識
按照勞動法明確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的規定,凡是因為公司的原因離職,公司都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并且按照“不滿6個月,按照0.5倍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照1倍計算”的原則,例如工作了5.2年,基本工資標準是5000元,那么我們在計算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是按照5000*5.5倍相當于27500元。
二、公司是否愿意拿出
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后,絕大多數的原因就是因為不滿意,所以即使是員工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金,公司也有可能不愿意拿出,所以一定要提前與公司協商清楚,看一看公司的態度,以免產生更麻煩的事情。
三、勞動局
當我們與公司協商不下去的時候,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走法律程序,讓勞動局出面來解決這件事情,這樣公司更能夠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畢竟法院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是站在公正公開的立場上去解決問題,讓大家拿到應有的一切。唯一不好的地方就是浪費時間,一整套流程走下來差不多需要半年的時間,所以盡量還是與公司私下協商,這樣辦事效率會高很多。
其實無論我們選擇哪一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拿到應有的一切。畢竟大家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而是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何必要當這個冤大頭呢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金的范本 ?不僅不討好,還讓人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