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勞動仲裁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的受案范圍;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么?您好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申請勞動仲裁案件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主要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并非所有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的案件都可以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六種: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他勞動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么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對提交仲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已故勞動者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是什么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
1、(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范圍。
5、(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接受仲裁: 仲裁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勞動仲裁法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后,應作出仲裁陳述,并將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如果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一定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受理的理由,比如申請工傷認定,肯定無法向仲裁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這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6個條件不予受理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1、沒有協議的。就是說沒有簽訂仲裁協議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雙方是沒有合意仲裁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2、不屬于管轄范圍的。仲裁庭沒有管轄的權限的或不屬于仲裁范圍之內的;3、仲裁庭組成違法程序的。4、證據是偽造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就是說裁決所依據的證據不是真實的。5、隱瞞相關證據的。6、仲裁員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
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我們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的勞動者是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有時候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之后,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
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1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規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受理,從而引起仲裁程序開始的行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當事人的申請,但僅有申請還不能開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請是仲裁當事人的行為,仲裁申請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
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發生。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開始。申請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請的結果。仲裁程序的開始,是申請與受理二者的結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一經受理,便產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當事人資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規定的仲裁中的權利并承擔仲裁中的義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取得了對這一案件的仲裁權,仲裁程序從此開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發生仲裁法律關系。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本法規定的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對這一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委員會也不得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或者仲裁申請。
(3)仲裁時效中斷。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計算。
(二)審查和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本法沒有明確受理條件,但根據相關條文和參考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根據本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只負責審理法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如果雙方爭議的事項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則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2、是否屬于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應當審查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申請人自己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只有申請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而申請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請人。
4、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明確被申請人是誰,也就是說與誰發生勞動爭議。
5、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保護自己權利的具體內容。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
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2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辦
1、好好準備相關法律文書,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勞動仲裁委會受理的;
2、萬一不受理,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你可以要求該仲裁委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起訴該用人單位。
3、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需要你舉證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勞動仲裁的基本前提。所以,你需要收集、提供能夠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充分證據。
4、如果你在法律要求的時限內申請,并提供了充分證據,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話,你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以勞動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仲裁不給予受理怎么辦3
勞動仲裁不受理的,仲裁不受理的,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愿協商、未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投訴?
1、準備好勞動仲裁總局受理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勞動爭議案件;
2、如不受理,可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書面駁回通知書,并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3、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需要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勞動仲裁的基本前提。
因此,您需要收集并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并提供充分證據,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可要求其出具書面駁回通知書,再將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拒絕并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不受理或者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是勞動爭議為由,作出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駁回通知。
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情節原則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予以受理;
(二)雖不是勞動爭議案件,但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案件。
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1、申請人沒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員工的法定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圍。
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職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糾紛;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公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爭議的;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發生糾紛;
(五)個體工匠、幫工、學徒發生糾紛的;
(六)農村承包經營者與從業人員之間的糾紛。
4、爭議不應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