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或之后,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受害人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的財物。沒有償還能力,亦應當分期償還。判刑屬于刑罰,不是免除民事責任,即使入獄后,也應當支付民事賠償。依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他用。
刑事案當事人坐牢了由誰賠償?欠錢的人做牢了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錢也要由欠錢的人還。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或之后坐牢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只要有償還能力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受害人的財物。沒有償還能力,亦應當分期償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最高檢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一、最高檢 國家賠償 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最高檢關于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賠償工作實際,對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立案 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申請,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對公民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條 數罪并罰 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 羈押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 舉證責任 。 第九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 繼承權 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的標準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以及物價漲幅做出了相應的調整。關于國家賠償的規定比較復雜,但涉及到檢察院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會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違法刑事拘留等事件,這些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定有哪些?最高檢公安部 國家賠償 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刑事案賠償標準由誰來定 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國家賠償方面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時候賠償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著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必須要在國家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組織的合法利益的時候才會有國家賠償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