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4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73.10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1、兩者的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5、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國家賠償主要限于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采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刑事賠償的范圍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應賠償哪些,都有什么解釋在我國如相關的合法公民,因相關的政府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對自身的利益進行相關的侵害時,我國的公民可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 國家賠償 范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損害、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權益、對公民的相關財產權益的侵害進行相應的賠償。 一、國家賠償費標準 按照我國的《 國家賠償法 》規定,主要有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兩種國家賠償。 賠償金 計算標準有三方面: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賠償金計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違法實施拘留、收容審查、錯誤 逮捕 、錯誤的 羈押 判決并已執行、 非法拘禁 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采用的是相對固定額度的標準,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布數據)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對于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是誰,無論其收入情況等有什么差異,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其次,每日的賠償金數額不是不變的固定數額,而是按照國家上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二)、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通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皮膚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①、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 護理費 、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并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元,王某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并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愈,也只賠償其相當于5年的誤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因身體殘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雇請人員扶助所花費的費用的賠償。殘疾程度不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不同殘疾等級越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越高。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③、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受害人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賠償,高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相當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并且,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維持生活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與受害人沒有親屬關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如受害人 贍養 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撿到并 撫養 的棄嬰等。 ④、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喪葬費是辦理喪失的費用。兩部分加起來的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于造成受害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都應當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費也不相同,因此,有關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有關給付生活費的期限問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因一般無法再恢復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三)、侵犯財產權利的賠償標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主要表現為違法科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對于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財產已被損壞、滅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銷許可證和執照造成其它損失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現存財產或者利益的減少。賠償直接損失,就是賠償已經發生的確定的損失,而不包括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機關違法沒收個體工商戶陳某經營的1000公斤大米,并進行拍賣,此時,1000公斤大米是陳某的直接損失,應當將拍賣所得價款返還給陳某作為賠償,但是該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沒收可以進行正常銷售的利潤,則屬于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不在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 我國對國家賠償的相關賠償范圍和相關賠償標準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公民因國家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行為,都可以身親相應的賠償。在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時,提供相關的 證據 ,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和賠償辦理。
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例子1、兩者發生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和賠償損失 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