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吉林省一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27個月;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的90%;3、其他費用,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伙食費等,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工傷的,可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原來的工作崗位,同時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的待遇。其中,如果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話,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具體按照吉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需要注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019年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條例全文,吉林10級傷殘賠償標準賠償標準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吉林工傷賠償傷殘待遇標準
辦理條件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至四級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定點康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吉林8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吉林省八級工傷賠償項目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費+其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具體計算:1、傷殘補助金:十一個月本人工資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2、工傷醫療補助金:十一個月本人工資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3、傷殘就業補助金:九個月本人工資;4、其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他費用:根據實際確定。
吉林2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吉林省二級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費+其他合理費用。具體計算:1、傷殘補助金:二十五個月本人工資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85%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3、其他費用:根據實際確定。
吉林省七級工傷傷殘賠償多少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吉林省工傷職工鑒定為七級傷殘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的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3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3個月本人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11個月本人工資。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