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法律分析】
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應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的意見確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的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殘疾輔助器具補償的對象是權利人現有利益的損失,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人均壽命減去權利人實際年齡計算其使用年限。在訴訟中,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常提出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不超過20年,也有一些法院支持按照20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確定。按照當地人均壽命計算既符合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也能體現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什么情況下按年齡計算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等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對于超過七十周歲仍然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為限確認其剩余計賠年限。
一、《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2、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但對于費用計算的年限如何確定,并未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進行明確。
二、實踐中,做法一:殘疾輔助器具費屬于因殘疾導致的損失,應當運用與殘疾賠償金同樣的方法計算,即計算20年。
上海市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師傅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參照護理費的賠償期限確定。即: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者的年齡、健康等狀況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超過確定年限后,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經法院審理查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法院應當判令義務人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五至十年。”
三、實踐中,做法二:殘疾輔助器具費補償的對象是權利人現有利益的損失,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人均壽命減去權利人實際年齡計算其使用年限。
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民政部發布的《交通工傷傷害意外人身損害中傷殘人員假肢輔助器具暫行辦法》規定:“假肢輔助器具的適用年限按70年計算,即以傷殘人員定餐之日起,連續計算至70周歲。”
綜上,按照平均壽命靈活確認殘疾輔助器具費可以避免受害人的后期風險。
1、規定20年的弊端:《解釋》第三十二條對于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作出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了規定,該條載明:“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若被侵權人很年輕,如只有10歲,再過20年也才30歲,再加10年,也才40歲,到期后,其權利誰來保障?另外,侵權人20年后是否還活著,也是一個疑問,如果自然死亡了等原因,極可能導致被侵權人余下部分損失無處救濟的局面。
2、規定計算至70歲的益處:在按照70年的平均壽命年限計算的情況下,則可以將本條規定理解為:對于超過七十周歲仍然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為限確認其剩余計賠年限。這一理解是符合客觀規律和實體公正的。
此外,在適用平均壽命確認計賠年限的時候,還應該確認殘疾者的返還義務。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周歲前便死亡的,對于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
交通殘疾補助標準有哪些規定一、交通殘疾補貼標準有哪些規定?(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為100%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二級為10%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依此類推)x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將增加年齡);(2)殘疾賠償
交通殘疾補助標準有哪些規定
一、交通殘疾補貼標準有哪些規定?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為100%殘疾輔助器具費起算時間 ,二級為10%,依此類推)x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將增加年齡);
(2)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人群)=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殘疾輔助器具是由受傷和殘疾受害者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以補償其受到創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他們照顧自己或從事生產勞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通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時的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它是“普通”的,即準備的輔助裝置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它是“適用的”,適用性有兩個測試標準:
(1)能真正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和“安全”的要求。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在我國,相關交通受害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認定。評估結束后,將出具相關評估報告,中國相關保險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相應賠償。賠償后,相關受害者應得到積極對待,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交通殘疾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傷殘賠償標準是多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或者殘疾等級,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簡稱“基數”),自自行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的殘疾賠償金。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職業公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傷殘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100%)到十級(10%),每個等級相差10%,即
一級基數×年× 100%的多項傷殘等級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傷殘賠償指數最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殘疾補償附加指數n殘疾補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傷殘10%;
二級基數×年× 90%二級殘疾9%;
三級基數×年齡×80%三級傷殘8%;
四基*年* 70%四殘7%;
五級基數×年× 60%五級傷殘6%;
6級基數×年齡×50% 6級傷殘5%;
七個基數×年× 40%七種殘疾4%;
八個基數×年× 30%八種殘疾3%;
九級基數×年× 20%九級傷殘2%;
十級基數×年× 10%十級傷殘1%;
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多名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康復費用和后續治療相關費用賠償義務人還應當對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進行賠償。賠償標準一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失能后護理費的護理期限應計算到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喪葬費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注: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支付“因傷致殘”或者“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還應當支付“一般傷害”欄內的醫療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2.受害人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申請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4.賠償權利人超過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費支付期或者殘疾賠償金支付期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準備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五年至十年。
5.這種形式適用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也適用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賠償系數應根據交通事故損失的責任程度確定。二.補償項目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等收據,結合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的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應當按規定計算誤工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人數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應以官方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
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隨行工作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營養費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影響交通賠償標準的因素很多,不同的傷殘鑒定等級也有不同的賠償標準,在傷殘鑒定等級中,10級是最輕的等級,是在專業機構進行的鑒定結果,私人鑒定的結果不能作為鑒定的賠償依據。
交通殘疾補助標準有哪些規定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