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的發生、發展、轉歸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的記錄。你對病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病歷的相關 法律知識 。
醫院篡改、偽造、修改、銷毀病歷的處理辦法
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有時會發現醫院對原始的病歷進行篡改、偽造或者修改等情況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那醫院如果出現上述行為會對整個案件以及對原告的賠償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以及法律又有怎樣的明確規定呢?
1、法律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是不是只要醫院具有篡改、偽造或者修改病歷等情形出現,醫院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對于這一點,我國的法律與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到現在為止只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各自的《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當事人遺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者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病歷確有涂改但當事人主張該涂改并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的,應對涂改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咨詢專家等 方法 加以確定。”;
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當事人遺失、隱匿、涂改、偽造毀損病歷資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致使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北京高院與廣東省高院做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均有一個條件,那就是:醫院的篡改病歷等行為確實導致了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關系不明或者無法認定的。即并不是只要醫院具有修改病歷等行為就必然產生賠償結果,筆者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中,經常碰到當事人具有這樣的誤解。
2、醫院篡改、偽造病歷等行為到底在醫療賠償案件中會產生什么后果呢?
我們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舉證倒置責任。
因此當患者在醫院治療時出現了一定的損害后果時,患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醫療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其損害后果,并且我們的法律要求的是只要患者能夠提供出受到損害的結果就可以,就完成了舉證責任。
然后再由醫院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提交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醫院要想提供出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只能通過病歷,也就是說只能通過提交病歷來證明。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醫院提供的原始病歷出現偽造、篡改、等情況時,那原告一般是不會認可其病歷的。當然根據醫院所提供的病歷醫學會所做的醫療事故鑒定以及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結果,原告一般也不會認可。
所以,大家不難看出病歷對于整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至關重要性。因此如果醫院真的出現了篡改、偽造病歷等行為,一般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兩種情況:
1、篡改、偽造病歷之處基本上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只是在一些細枝末節上的修改的話,一般不會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如果原告及其律師繼續固執的在細枝末節上下功夫并且由此便不承認此病歷以及不承認根據此病歷做的醫療事故鑒定結果的話,那么原告最終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醫院提供了病歷完成了其應盡的舉證責任,雖然病歷有篡改、偽造之處,但是由于其病歷并沒有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規定,所以其病歷基本上完成了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而在此情況下原告堅持不承認病歷或者堅持不承認根據病歷所做的醫療事故鑒定的話,那么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了。
2、篡改、偽造病歷等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規定,原告便可以堅決的否認醫院所提供的病歷,并且堅決的否認據此病歷所做的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因為雖然醫院提供了其病歷,但是其病歷卻不能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沒有完成舉證責任,應該視為舉證不能,由醫院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綜上,當醫院在醫療賠償糾紛案件中一旦出現偽造、篡改病歷等情況,原告及其代理律師不要盲目的做出決定,要把握好情況與度,盡量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維護自己的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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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作用
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 總結 ,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此,醫護人員在書寫病歷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嚴謹、一絲不茍。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醫療:病歷既是確定診斷、進行治療、落實預防 措施 的資料,又是醫務人員診治疾病水平評估的依據,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時診斷與治療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臨床病歷回顧,可以從中汲取 經驗 、教訓,改進工作,提高醫療質量。
2、教學:病歷是教學的寶貴資料,是最生動的教材。通過病歷的書寫與閱讀,可以使所學的醫學理論和醫療實踐密切結合起來,鞏固所學知識,開闊視野,培養醫務人員和醫學生的 邏輯思維 能力及嚴謹的醫療作風。
3、科研:病歷是臨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過臨床病歷總結分析,尋求疾病發生、發展、治療轉歸的客觀規律及內在聯系,研究臨床治療、預防措施與疾病、康復的關系,發現篩選新
的醫療技術和藥物,推動醫學不斷發展。
4、醫院管理:大量的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客觀地反映出醫院工作狀況、技術素質、醫療質量、管理措施、醫德醫風等醫院管理水平。病歷中的許多素材是國家衛生統計的重要指標。因此,檢查病歷、分析病歷,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是了解醫院工作狀態、提高醫療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過對病歷的分類統計和分析,可以了解臨床醫務人員貫徹“三級預防”原則,防病防殘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種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生與發展情況,為控制和落實預防措施、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提供依據。
6、法律:病歷是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是有效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文件。
醫院篡改病例能夠要求賠償嗎?????醫療糾紛案件中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醫院存在下列四方面問題時,法院將認定醫療機構未對患者盡到告知義務:(1)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未告知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2)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使用醫療產品方面出現錯誤;(3)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進行功能恢復鍛煉等方面出現錯誤;(4)對患者施行其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診療活動,未告知醫療風險。醫療機構因未盡告知義務,損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身及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
法律界定如何屬于篡改病歷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患者能夠證明院方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院方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行為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法院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病歷作為證據,必然要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要求。
認定“偽造、篡改病歷”并非對病歷的證據真實性的否定。只要是從醫院提供的當事人的病歷,即符合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所謂“偽造、篡改病歷”只是對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行為的認定。“該行為”應該含有病歷書面表現形式的認定以及實質內容的認定。“該行為”是可以借助專家證人進行輔助認定或司法鑒定來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病歷篡改有什么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2條之規定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存在篡改病歷資料的行為,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同時《八民會紀要》對上述規定予以細化,即因當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致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但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范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偽造病歷資料觸犯了什么刑法偽造病歷資料并不觸犯刑法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屬于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偽造病歷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1、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從行政責任看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該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最高院發布篡改病歷案件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3、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已有醫生因為做虛假證明,故意出具錯誤鑒定,被判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