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那么不滿半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的工齡是半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如果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又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的,單位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
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其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所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比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是不一定的。關鍵看依法解除是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以及單位是否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請問: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提前30天,我的代通知金主張能得到支持么?我北京不是所有解除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的情形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用人單位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工作超過10年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將工作合同的解除分成法律規定消除與承諾消除、單方解除與彼此協商解除。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規,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擁有更加細膩、確定的區分和標準。為了能詳解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問題,文中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將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區劃為協商一致消除、員工預告片消除、員工解騁、用人公司以員工存有過失為由消除。
用人公司預告片消除、用人公司經濟性裁員6種種類,并各自詳細介紹每一種消除種類的實際情況及對應的合理合法要素。法律法規針對用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有嚴格的限定,這與勞動合同法的特性有關系。在一般的協議中,合同主體的主導地位是公平的,法律法規未作太多干預,遵照的是“法無嚴禁即隨意”的標準。亦在勞動合同書中,用人公司和勞動人民的主導地位是不平等的。
員工針對用人公司具備可分性,用人公司相對性強悍,針對用人公司遵照的是“法無容許即嚴禁”的標準。用人公司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能夠規定繼續上班(盡管有點難度可是能夠要求自己也是有那樣成功的案例)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或合同書沒法繼續履行的,職工能夠規定企業按經濟補償金二倍的標淮付款賠償費,規范是每工作滿一年二個月的薪水。
一般公司不容易隨便消除這種老員工合同。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給職工經濟補償金。職工工作年限越長,必須付款的錢也越大!裁人成本費非常高。一些黑心公司,就能動想法,故意刁難職工,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你自動離職。這樣可以降低邊際效益。
公司和我這樣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析】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他情形。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受到支付經濟補償十二年限制的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不超過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本條規定賠償金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則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促使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怎么算?首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我們要區分好“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這個名詞的意義,在08年1月1日以前,勞動法規是沒有明確地去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只是在走法律途徑的情況下,法官就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來作為判決依據,而這條款應理解為,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同時又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勞動仲裁就判定單位支付1年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不是違法解除的意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
08年開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其中里面就明確規定了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雙倍賠償金的這法律補償規則,因此《勞動合同法》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名詞的全新的詮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
因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該明確地去區分補償的性質。08年之前是沒有這個概念的,而08年之后就明確規定了!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單位違法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應該分成兩段計算了,即08年的前與后。08年前,應該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視同單位是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而勞動者同意解除,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就按照勞動者08年1月1日前的實際工齡進行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08年后,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本低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注意,這個計算的年限是自08年1月1日起計算的實際工齡,以今天來說,呵呵,最多都只是能夠去到6月的工齡,就是最多都是得到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1個月的賠償金。
舉個例,一個人是在05年10月入職的,他于08年5月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這個人的補償金應該是:08年前有2年零2個月工齡,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個月(一年一個月);08年后有5個月工齡,應該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及兩倍補償金的賠償金1個月(半年內半個月,半年上一年內1個月)。這樣他就最多有4個半月工資的補償了。這里的經濟補償金均是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具體看12個月的工資單的總數加起來再除以12所得數額,含稅就另計,另外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還有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