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什么? 依據《 勞動合同法 》四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雙倍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單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的,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四十七條規定,差兩個月就兩年的應該按一年計算,也就是需要支付給你兩年的補償標準,并且是兩倍。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對于個人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的補償需要按照實際的工資收入進行賠償,一般都是工作滿六個月的賠償一個月的實際工資收入。但是有時候,由于個人的主觀問題,無法勝任工作,或者是工作出現失誤等情況造成 勞動關系 的解除,此時用人單位則不需要做出經濟上的賠償。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限定條件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民典法》第七百七十二條68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七十八條68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員工如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和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到其他的地方工作,就意味著以后自己參保的地點跟之前參保的地點分屬兩地,這樣的話就必須要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辦理養老保險轉移的時候主要就是到原先的參保機構辦理繳費憑證,然后有兩地的社保機構之間完成對養老保險的轉移就行了。
拓展資料:是需要遵守解除預告期的規定。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企業。也就是說員工在書面通知企業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于企業及時調整人員安排,保持企業生產經營的連續性,避免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樣也使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化。否則,員工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此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賠償。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條件和程序《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