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若是勞動爭議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若不屬于勞動爭議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
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離職員工惡意投訴公司服務網點,導致我司無法正常運營。報警警察稱投訴是別人的權利,公司應該怎么處理?投訴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的確是他人的權利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
但是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惡意投訴不是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惡意投訴是違法的,公司可以提供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投訴人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公司的損失。
比如因為工作上的差錯,公司可以起訴員工嗎?離職后可以起訴嗎如果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又有證據是本人工作差錯直接造成且后續無法改正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公司可以起訴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哪怕已離職。但若不是直接造成或后續可以發現改正但公司不作為,公司就無權起訴。
法律分析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起訴勞動者。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企業要求員工賠償的條件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賄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原公司在員工離職后通告中誹謗離職員工違法嗎一、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公司是在誹謗離職員工當然違法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了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離職員工可以提示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并賠禮道歉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
二、原公司如果執意孤行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不停止其侵權行為,離職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公司對已經離職員工在工作期間造成的損失要求進行賠償,應當申請勞動仲裁還是直接起訴?依據是什么?法院起訴直接起訴。你所涉及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的范圍依不屬于勞動仲裁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的范圍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惡意訴訟已離職員工 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