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長期未居住,沒享受物業服務,交不交物業費?
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理由有千萬種,面對拖欠物業費形形色色的業主,物業公司十分頭疼!
在向業主催繳物業費的過程中,業主提出拖欠物業費理由比較常見的就是“房子長時間未居住,業主本人未享受到任何物業服務,是否還要全額繳納物業費”,關于這個問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比較大的分歧!
面對此類物業費催收難題,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用盡各種辦法,對業主“軟硬兼施”,但催收效果依然不理想!2023年4月4日,該物業公司果斷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希望元甲律所物業團隊能用專業方法進行物業費催收。
元甲律所物業團隊立即開展前期的調研工作,在催繳物業費的過程中,有多位業主提出,由于自身工作或者在外做生意的原因,小區里的這套房子自己并沒有實際居住,自己也沒有享受物業服務,所以想與物業公司協商進行折扣繳納物業費。
關于這個問題,元甲物業團隊也做出了合理司法解釋,根據民法典944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在規定中說得很清楚,只要物業公司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即使業主本人沒有居住在這個小區,未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依舊是要交納物業費的。因為物業公司服務的是整個小區,即使你沒有居住在這里,你名下的房子依舊在這里,物業對于小區的服務沒有停止,業主就應該交納物業費。
但是其中一位業主王先生繼續提出,政府出過相關規定,空置房可以只繳納原有金額的百分之七十。關于個問題,元甲物業團隊繼續告知業主,這只是地方出的新規,如果空置的原因是開發商延遲交付,那就由開發商進行承擔;如果房屋交付以后,業主與物業公司進行過協商,表示該房屋自己不會進行居住,可以相互商量如何繳納。如果沒有這些前提條件,業主強行要求進行費用打折,這樣明顯是不合理的。
聽了元甲物業團隊對物業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與清晰的解釋,多位業主紛紛對此表示認可,主動繳納了物業費。
通過元甲物業團隊對該小區拖欠物業費的業主進行依法催繳工作,催繳率不斷上升,其中以和解方式收回物業費的比例占主導地位,該物業公司對元甲物業團隊的辦案效率和催收方案十分滿意!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