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公司勞動合同只簽一年是合法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的。只要勞動者未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那么企業每年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每年簽一次合同,其實也沒有任何意義,徒增工作量而已。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想與你續簽合同的話,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以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準,而不是合同年限。
公司簽一年勞動合同的目的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是有利有弊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對于員工來說,第三次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了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但同時也是存在有弊端,就是容易出現違反勞動法的相關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是合法的,而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問題的話,符合雙方情況就是可以適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給簽一年合同意味著什么公司只簽一年合同就是一年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我國國家法律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多少年的勞動合同沒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這些都看用人單位是怎么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續簽的,當然只要雙方同意也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只簽一年的話這種情況應當屬于合法的,在一年之后可以進行續簽,如果不續簽的話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未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企業每年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拓展資料:公司簽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
1、首先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上對方名稱和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一致,還應注意公司的樣章的名稱和營業執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會要求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此應確認在此處簽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則應特別注意該人員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且應把授權委托書、合同書及個人的身份證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證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3、應注意簽約方的資信狀況,以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對方人員簽字的地方(如驗收單上)都要注意簽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簽字可能會變為個人的行為,最好在涉及到對方簽字的地方都加蓋公司的印章加以確認。
5、如果簽約方為個人,應特別注意落實個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證復印件,及資信狀況,最好是以錢款兩清的方式來交易,以避免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的用人單位為什么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的目的,就是想規避短時間如果合同到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想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的目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款,最終會搬起石頭砸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那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后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這里要提醒一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沒有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簽訂短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看似對企業有利,但簽兩次后需要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連續二年簽了二次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個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除非用人單位企業倒閉,一般情況下業務縮減裁員的話,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將會因違法賠償勞動者更多至2N倍工資。
說白了,就是用人單位在光天化日之下違法。即使合同一年一簽,用人單位在與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你簽訂第[三]次合同之時,就必須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由此而生效的是:用人單位在與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這筆補償呢,就是工作滿一年,就能抵一個月的工資,滿幾年就拿幾個月的工資補償你。
比如你工作了10年,且同時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每個月工資8000,用人單位只要跟你解除勞動關系,他就必須補償你[10年 乘以 8000]= 8萬。
如果是[一年一簽]的情況,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了,他需要補償你多少呢,他只需要補償你全年收入的10%,也就是9600元。
可是我剛才說了,這是用人單位在光天化日之下違法,你都已經跟他第三次簽合同了,他還是只跟你簽一年。哪怕你做了10年,你最后得到的補償款也只有9600元,而不是你應得的8萬。
大概就是這么個意思。
難道光天化日之下違法的單位還少嗎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多了去了。比如勞務派遣公司,他跟你簽的4次5次合同,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不給你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在光天化日之下規避法律,實際上就是為了逃避支付給你應得的經濟補償。
但是我想說一句,即使按照固定期限合同的標準,勞務派遣公司在不跟你續約的情況下,也不會支付你任何經濟補償。為什么呢?
因為,勞務派遣公司歷來是凌駕于我國法律之上的這么一種黑惡存在,其卑劣行徑如同黑 社會 。也沒聽說誰去管一管,治一治。說句不好聽的,勞務派遣公司如此作惡,必定有一天會遭到天譴。
如果你工作到了第3年,你的公司還是跟你一年一簽,不要想別的了,趕緊辭職吧。
公司每年與員工簽一次合同,基本上出于以下兩點考慮:
一、讓員工充滿危機感。
我們發現很多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會有一種心理:認為自己與公司之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得一直養他到退休,中途不能解除,故而時間一長,工作態度消極,得過且過的在公司混日子。
公司選擇一年一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消除員工這種心理。
二、公司將來在解除上更有主動權。
同樣的道理,合同有期限的,到期了,公司要是不想用這個員工了,就可以直接終止關系,而不用費心費力的走什么協商或是不勝任這類的過程。
出現以上這兩種考慮,其實是勞資雙方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認知誤區,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不能解除。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三次就應該簽無固定了,即便公司不簽,仍繼續選擇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公司還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得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不能解除,他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不一樣外,適用解除的法律依據和規則是完全一樣的,員工違紀了,不勝任工作了,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等,都是可以解除的,更不會因為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補償增加。
用人單位為什么與員工一年簽一次勞動合同?利于隨時解除勞動關糸,按勞動法規定藶動者做工一年被用人單位解聘可得到補償一個月工資。第二年續簽又是屬于新的一年招聘的員工,之前的I工作年限就不合計。
我僅從法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多數人還是沒說到點上。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質上只有一點不同,前者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有一項合同到期終止的解除權 。
有解除權,不代表解除合法。以北京為例,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到期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主張違法辭退的,可獲支持,也就是2N。
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勞動者還有一種訴求,即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收益可能大得多哦,我本人做過北京市朝陽區近五年案件的案例分析:
如果判決生效,恢復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 主張自違法辭退之日起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的工資損失,一般是全額支付 。律所一個客戶的真實案例,合同三年,入職三個月剛滿試用期被辭退,月工資2萬5,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官司打了三年多,仲裁一審二審打了三輪,最后一次打的是賠償金,最終判決金額超過55w,這三年一天都沒上過班,工資全支持了還有富裕。
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則無法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很近了,即便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訴訟期間勞動合同也會到期。
這才是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真正避免的法律風險,其他方面,在雙方維權能力都足夠的情況下,沒有區別。
最后補充一個問題的答案,有人可能會問,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已經簽訂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的?答案非常明確,法律上評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了合意 。
至于管理學或者其他學科范疇內的考量,交給其他答主嘍。
用人單位總是以一年簽訂勞動合同,為什么?
謝謝悟空的邀請勞動合同只簽一年背后的原因 !
然而,對于企業即總是為員工簽訂一年合同,待到期后再續簽。從該企業的做法好象是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要求,但是確給勞動者帶來了不確定因素。
為什么單位只給先簽訂一年期的合同關系的呢?這里就是單位為了控制用人機制,留著了一個空間,也就是說,當在一年合同期還末到達時,作為企業要看企業的運轉情況如何,如果經營一切順利,利潤還可以,哪就繼續續簽該合同,萬一經營情況出現問題,那就到期后可以裁員。這就是目前 社會 上的一些小型企業摜用的一種手法,既不違反勞動法,又合情,合理。
然而,在我們如皋地區,也同樣出現內是的情況,該企業所招員工,但是為了執行勞動法,而確只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年期,而待到一年期過后,看看你的工作情況如何,再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如果產值升高哪么就續簽,當然,該企業也是面臨倒閉企業,至于對這樣企業從而走勞動法的邊沿的手法也是不合常規的。
然而,對于勞動法的要求,雖然簽訂一年合同期,且不是違反勞動法,即勞動法同時又規定,對用人單位僅可以續簽兩次勞動合同,而第三年即需簽訂固定期用人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可以簽訂兩年期,然后分兩次完成。所以說對員工應注意該勞動法的含意及用人單位的手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用人單位選擇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應當尊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短期勞動合同能增加相互了解和選擇,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后,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穩定。
一年一簽從法理上說沒有任何問題,之所以國家給企業足夠的空間確立合同期限,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讓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合同。具體原因有幾種可能:
靈活用工需要
現在 社會 變化快,用工更加多樣化,比如有些派遣公司會簽短期合同的,如果客戶需求變了,會涉及到部分人解約,短期合同,違約成本更低。
業務發展原因
有些業務發展周期很短,有可能幾個月就消失了或者變了,如果業務變了,方便做合同變更,賠償少,是否續簽,進退容易。
崗位的特殊性
對于可替代性強,流動率大的崗位,通常是不需要太長的合同期,可以靈活換人,也可以視情況續簽合同。
項目制的原因
能夠清晰知道項目的周期,做完項目會解散團隊,這種在工程建設、地產開發、IT開發等方面會比較常見。
一年一簽在中小企業會比較多,因為企業能不能活下來,活多久都是一個未知數,萬一簽了那么久,萬一不需要人了,合同到期這個說法就沒有了。
大企業比較穩定,通常會選擇3+6.5的方式,第一次簽訂的是3年的,第二次續簽6.5年,如果能簽到第三次再執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上沒工作太久就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
合同期限的選擇是結合經營來的,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作為管理工具進行靈活使用。
這個事情我還真問過我公司hr。他是這么回復我的:
公司每年簽一次合同,能防止員工轉正后認為的到個鐵飯碗,沒有危機感,工作不積極。如果員工在這一年表現欠佳,很有可能就不再續簽合同。還有就是現在市場變化無常,公司不知道什么時候經營上出現問題,一年一簽合同就可以在公司打算裁人抗風險時留有余地。當然公司技術大拿還是三年或五年一簽的。
我也問貴是否涉及補償款的事,回答我說,有社保記錄在那擺著呢,該有的少不了。
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合同,最多也只能簽兩次,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次開始就要簽無固定合同了。
另外即使用人單位每年簽一次合同,其實也沒有任何意義,徒增工作量而已。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想與你續簽合同的話,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以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準,而不是合同年限。但每年簽一次合同的話,對于一些不太懂的人,如經濟補償金之類的,可以打個馬虎眼糊弄過去。畢竟我們自己若之前因合同到期離職的,都從來沒有要求過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方面不太懂法,另一方面也覺得不太好意思,好聚好散么。
因此,注意保留每年的勞動合同或者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