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江蘇省四級工傷賠償項目包括了: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費+其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他合理費用。具體計算:1、傷殘補助金:二十一個月本人工資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2、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75%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3、其他費用:根據實際確定。
2022江蘇省工傷待遇津貼調整法律分析:一、工傷保險項目調整定期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二、工傷保險調整內容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其傷殘津貼在原基礎上上調10%。2、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基礎上上調10%。3、生活護理費在原基礎上上調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每月最低發放標準分別為958元、766元、575元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經上調10%后仍然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執行。三、工傷保險康復待遇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后,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關于江蘇省東市工傷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補費問題工傷中是不存在營養費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的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但是存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以及住院期間的陪護費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以及出院之后需要護理的護理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江蘇省工傷營養費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